单用途预付卡备案详解

单用途预付卡备案详解

单用途预付卡备案详解

01|  行业背景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电子卡)。

基于单用途卡应用特性,可助力企业本身快速回笼资金,解决企业遇到的资金压力问题。并根据预售卡数量,可让企业生产计划或采购计划更加准确和附有依据。

但随着商业单用途卡市场发展迅速,整体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财纪违规、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商家携款跑路、门店转移、不予退款、公款消耗和受贿等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金融管理秩序和商业公信力等。

为了保证该行业健康发展,将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纳入管理范围,在保障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同时,对单用途卡行业加强监管力度。

 

02|  备案流程

单用途卡备案流程,全国均为基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办理备案,其中发卡企业类型包含: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例如:医疗)。

而具体备案流程细节,每个省、市都会基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出具自身管理办法,例如:《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等。而相关企业根据所在省、市区对应的办法完成备案。

 

以上备案流程仅为参考,具体细节以相关规定为准。但单用途卡备案核心流程不变,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达一定金额后(注册商务主管部门规定,如10万以上),应当向各区商务部门进行备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统称:“发卡企业”)向工商注册地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可查询备案所需材料(注:需要去指定银行开通监管账户)。

●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 发卡企业准备材料提交备案审查。(现场审查或登录指定的系统和网站完成);

3. 商务主管部门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业务受理范畴进行审查,未通过将反馈结果;

4. 发卡企业向商户主管部门完成备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完成备案。(约20-40个工作日不等);

5. 通过备案获取相应的通知或备案号。

 

03|  备案资料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整理单用途卡备案必要的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主要如下: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申请表(商务主管部门提供);

●  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  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  单用途购卡章程、协议;

●  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或标准格式的履约保证保险保单、银行保函(二选一);

●  集团股权关系说明;

●  或企业标志(营业执照)、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文件(列明使用期限);

●  兑付场所清单;

●  实体卡样本或虚拟卡信息样本。

规模发卡和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集团发卡企业,需将集团内股权架构及从属关系以图表或文字形式说明,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04|  品牌发卡说明

●  发卡企业需有特许经营证明;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

●  发卡企业为品牌企业需提供商标注册证以证明注册商标所有权,并列明使用的有效范围及期限;

●  如无注册商标,需提供企业标志及营业执照,并列明效力范围;

●  标志及商标所有权文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05|  监管内容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于单用途卡日常运营需要符合相关要求,以下将提供最为核心的要求,在日常运营中要务必注意:

●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卡(含充值),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非记名卡;

●  采购人及其代理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保留采购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  单位单次购卡5000元(含)以上,个人单次购卡5万元(含)以上,单位或个人以异地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能现金支付;

●  发卡机构或发卡商应将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登记;

●  单张注册卡限额不超过5000元(含),单张非注册卡限额不超过1000元(含),单卡充值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  使用预付卡购买的商品如需退货,应由发卡机构或受理公司将资金退回原卡。

●  原预付卡不存在或退回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预付卡限额的,退还至持卡人同一发卡机构发行的同类型预付卡(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以现金支付);

●  预付卡有记名卡和非记名卡之分,记名卡可以挂失;

●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

●  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  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

●  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

●  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  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进行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如需了解更多的关于单用途卡运营规范的内容,建议参考工商登记注册地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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